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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答案解析—经济与民商知识第12页

时间:2014-10-20 18:23:11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3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答案解析—经济与民商知识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甲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到北京培训半年后,到

71、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①乙、②丙、③丁 B. ①丙、②乙、③丁

C.①丁、②丙、③乙 D. ①丙、②丁、③乙

答案:D

【真题解析】

考点:一物四抵的抵押权实现顺序。对于动产抵押,遵循:

(1)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权生效;

(2)登记的抵押与未登记的抵押:登记>未登记;

(3)抵押都登记的:先登记>后登记;

(4)抵押都未登记的:未登记=未登记,平等受偿。

据此,丙先登记的抵押权>丁后登记的抵押权>乙未登记的抵押权=戊未登记的抵押权平等受 偿。因此选D。

72.关于戊放弃抵押权的后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保证合同自动失去效力

B.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己在其放弃的抵押权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C.由于戊放弃了抵押权,则无权请求己承担保证责任

D.戊放弃抵押权,对己的保证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

答案:B

【真题解析】

考点:抵押与保证并存的处理。根据《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B正确当选。

73.关于甲将汽车出卖给王某的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乙无权主张汽车的转让无效 B.丙可以主张汽车的转让无效

C.丁可以主张汽车的转让无效 D.戊无权主张汽车的转让无效

答案:AD

【真题解析】

考点:先抵后租再抵又卖。本案甲先将汽车抵押给乙之后再租给庚,租给庚之后又抵给丙、丁、戊,最后又将汽车卖给王某,这就是本案法律关系的基本流程,这一流程可以简化为:先(一)抵后(一)租再(三)抵又(一)卖。

首先,由于该车上设定了抵押权,甲将该车卖给王某需要经过抵押权人乙丙丁戊的同意;转让所得用于提前清偿债务;受让人也可以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还债以消灭债权进而消灭抵押权(此称为受让人涤除权)。本案中甲均未征得抵押权人乙丙丁戊的同意而转让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根据2012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具体是:如果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取得所有权;如果王某属于恶意第三人,则再分两种情况:如果抵押权人乙丙丁戊追认,甲的无权处分变成有权处分,在甲和王某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王某继受取得所有权;如果抵押权人乙丙丁戊拒绝追认,虽然甲和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那也只不过是债权有效,王某不能取得所有权,王某不能取得所有权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找甲追偿。有人问:王某最后到底取得所有权没有?答:没有。因为动产未交付,缺乏善意取得要件。据此,AD正确当选。

74.关于汽车所有权的归属及抵押权人的租金请求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王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得时间是尾款付清之日

B.王某代甲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后,可以取得该汽车所有权,取得时间是汽车交付之日

C.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2012年10月1日以前的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D.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庚支付2012年10月1日以后的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答案:BD

【真题解析】

考点:抵押物转让后所有权归属、抵押权人的租金请求权。首先,经抵押权人同意后,王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但是动产取得所有权时间是交付之日,而非尾款付清之日,因此A错误而B项 正确;其次,关于特殊情形下收取孳息的权利问题。原则上是抵押人收取孳息,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但是符合下列条件,抵押权人可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自己。该要件是: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物已经被法院依法扣押。这里收取的含义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之意义,而指唯有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才可能对该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该认为孳息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功用及其顺序是:先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优先清偿。本案中债务人10月1日债务履行期届满但是不履行债务,且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故此,抵押权人乙丙丁戊有权请求承租人庚支付2012年10月1日以后的租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BD正确当选。

(二)

甲公司为承建工程向乙公司租赁三台挖土机(编号分别为挖1、挖2、挖3)和一台运土的载重汽车。在租赁期间,挖1非因使用原因而产生故障,需要维修。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将挖1送至丙公司处维修,因未支付修理费,被丙公司扣留。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甲公司擅自将挖2转租给丁公司,由于丁公司的原因,挖2损坏,后乙公司将挖3出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租期届满后交付。由于甲公司所在地发生地震,挖3毁损灭失。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载重汽车出卖给己公司。甲公司提出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乙公司未予答复,但通知甲公司于租期届满时将载重汽车交付给己公司。租期届满,因租货物返还引起纠纷。

75.关于挖1的维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维修挖1的义务应由乙公司承担

B.甲公司无权自行将挖1送修

C.丙公司有权扣留挖1

D.丙公司只能向乙公司请求支付修理费

答案:AC

【真题解析】

考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一,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因此A正确当 选;第二,承租人享有及时送修权,B项错误不选;第三,丙公司享有留置权,C项正确当选;第四,丙公司基于修理合同有权请求送修人甲公司支付修理费,丙与乙之间没有合同,丙不能请求乙支付修理费,D项错误不选。综上,AC当选。

76.关于挖2的转租,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

B.乙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

C.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挖2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挖2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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