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C 【真题解析】 考点:动产转租。关于动产转租规则:第一,动产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第二,但若为非法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但是无权解除转租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的租赁权丧失,导致出租人享有两个权利:一是享有债权,即承租人从次承租人那里取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必须返还出租人,即出租人对承租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享有物权:出租人有权基于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承租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返还原物,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然次租赁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找承租人赔偿。第三,租赁物被侵害,出租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找承租人赔偿。据此,BC正确当选。注意:动产转租与房子转租具有不同规则。 77.挖3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 )。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戊公司承担 D.甲公司、乙公司、戊公司合理分担 答案:B 【真题解析】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按照《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因此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因此选B。 78.关于乙公司出卖载重汽车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乙公司与己公司的买卖合同自租期届满时生效 C.乙公司出卖载重汽车,应当征得甲公司的同意 D.乙公司与己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生效 答案:D 【真题解析】 考点:先租后卖。只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有权人、出租人乙公 司享有处分权,不需经过承租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与己公司的买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综上, D正确当选。 (三) 谢某为著名影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2012年3月某出版社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了一本以谢某的个人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图书,该书作者为兰某。书中以谢某的大幅肖像、签名作为封面,并将谢某的个人感情生活经历作为该书的最大卖点,其中部分情节为作者捏造的虚假事实。该书上市以后,立即引发轰动。国内某知名网站将该书的全部内容上传至其网络社区,歪曲原文,渲染标题为“谢某首出传记自曝恋情”、“谢某自曝与某某相恋”,并转发到微博上,给谢某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高某在微博平台上转发了这一微博。该微博平台在审查该知名网站所发的关于谢某一书的微博之后,认为内容不实,将其删除。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79.某出版社与兰某的行为侵犯了谢某的( )。 A.肖像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答案:AB 【真题解析】 考点:侵犯人格权。首先,出版社与兰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谢某肖像从而侵犯了谢某肖像权, A项正确当选;其次,其中部分情节为作者捏造的虚假事实涉嫌侮辱诽镑侵犯了谢某的名誉权,B项正确当选;据此,选AB。 80.某知名网站发布图书内容,给谢某造成损害。关于该损害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网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该网站应与某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 C.该网站应与某出版社各自对谢某承担50%的责任 D.该网站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真题解析】 考点:网站侵权。国内某知名网站将该书的全部内容歪曲后上传至其网络社区,渲染标题为“谢某首出传记自曝恋情”、“谢某自曝与某某相恋”,并转发到微博上,给谢某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此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而是单独侵权,所以既非连带责任也非按份责任。因 此,A正确当选。 81.关于高某转发微博行为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该微博平台删除相应微博后,高某不承担责任 B.高某应当与某知名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C.高某应当与微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D.高某应当与微博平台、某知名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真题解析】 考点:转发侵权微博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综上,A正确当选。 82.谢某的下列诉讼请求中,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有( )。 A.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B.请求侵权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C.请求侵权人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D.请求相关管理部门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 答案:ABC 【真题解析】 考点: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土)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ABC正确当选。 (四) 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共计3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做规定。2012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5日向记名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于次日向无记名股东发布公告,要求全体股东于2012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讨论公司增资事宜。乙因为不同意甲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三项决议:第一,通过公司增资方案;第二,改选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选举工会主席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会后,该公司根据此会议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乙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