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法律《综合法律知识》考点1 一、证据(重点)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情事实情况的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就是在行政案件
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从形式上讲,行政诉讼证据也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2、证据种类的广泛性。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其他诉讼共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还有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备的现场笔录,另外,尽管《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作为法定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
3、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行政案件进入法院前通常都经过行政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我国法律限制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反对先裁决后取证。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 ①原件/复印件 ②保管(印章) ③技术性(说明) ④行政性(签名盖章)
(2)物证 ①原物/复制件 ②种类物(一部分)
(3)视听资料 ①原始载体/复制件 ②制作过程 ③声音资料(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①证人基本情况 ②签名/盖章 ③日期 ④身份文件
(5)鉴定结论 被告提供的→载明委托事项、相关材料、技术手段、鉴定说明、签名盖章
(6)现场笔录 ①时间地点事件 ②双方签名,当事人拒签则注明原因,在场其他人可签名
3、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1)现场笔录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适用:一是在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如对变质食品、数量较大的伪劣药品等;二是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如对不洁餐具等;三是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
(2)制作现场笔录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第一,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第二,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盖章。
提示: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相比,有以下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广泛,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
(2)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
(3)制作内容不同;
(4)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即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特征:
1、对具体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具有单一性(强调是行政机关)。
2、举证范围的特定性。
3、时间和阶段上的限制性。
(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三、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保全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形
(1)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2)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3)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