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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答案解析—经济与民商知识第4页

时间:2014-10-20 18:23:11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3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答案解析—经济与民商知识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甲户籍所在地在青岛,到北京培训半年后,到

综上,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合法有效,选C。

13.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应于2012年8月10日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料,乙公司于9月10日支付货款。同年7月23日,媒体报道乙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了有毒物质,乙公司因此丧失了商业信誉,并进入破产程序。8月10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关于甲公司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C.甲公司的行为系行使不安抗辩权 D.甲公司的行为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C

【真题解析】

考点: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务合同;2)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待自己先履行以后,后履行一方有未为对待给付之风险。因此选C。

14.甲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关于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公司后生效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公司同意后生效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D.乙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答案:D

【真题解析】

考点: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债权转让前的合同当事人甲丙(约定的合同),债权转让 之后合同当事人是乙和丙(法定的合同),因此如果甲交付给乙的货物有瑕疵,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 只能找丙抗辩。因此D正确当选。

注意:本案有一个从约定合同向法定合同的转变。

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定金。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则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 )万元。

A.3 B.4

C.5 D.7

答案:A

【真题解析】

考点: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本案由于定金没有实 际交付,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约只能支付违约金3万元,选A。

1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于10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月5日至次年的10月4日。乙银行因工作人员失误直至 11月5日才将款汇入甲公司帐户,且预扣利息5万元。后因还款引起纠纷。关于该贷款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1月5日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偿还贷款

D.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支付利息

答案:B

【真题解析】

考点:贷款合同。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同的是,企业向银行贷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因此本案甲乙贷款合同10月5日成立并生效,A项错误;乙银行因工作人员失误直至11月5日才将款汇入甲公司账户,且预扣利息5万元,乙公司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贷款合同按照实际借款还本付息,因此CD错误。综上,选B。

17.甲公司为开业庆典,将一块玉石交给雕刻家乙,要求由乙亲自雕刻一件玉雕作为开业当天的摆件,双方约定,雕刻的成果不得留置,雕刻完成后,甲公司发现玉雕效果不是很理想,经了解,雕刻工作是由乙的徒弟完成的,遂拒绝支付报酬,乙遂将该玉雕扣留,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乙对该玉雕享有留置权

C.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真题解析】

考点:留置权的排除。留置权虽为唯一法定担保物权,但是可以在合同约定中予以排除,因此B错误当选。

18.关某(13岁)、李某(12岁)和孙某(13岁)放学后在学校附近的河提玩“推 人下河”的游戏,三人在互推时,被学校老师栗某路过看到,栗某制止了一声 便离开。之后,关某、李某和孙某继续玩耍互推,此时,姜某恰巧路过,不慎 被推下河堤,摔断胳膊。后经查,无法确定姜某是被谁推倒,下列关于姜某所受伤害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由学校和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B.应由栗某和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C.应由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关某、李某、孙某的监护人分别对姜某承担1/3责任

答案:C

【真题解析】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危险责任。三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附近的共同危险行 为学校不负侵权责任而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在不能确定是谁侵权的情况下,由三者的监护人承担连 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当选。

补充一:共同侵权行为

1.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故意行为,连带责任:甲乙合谋打伤丙。

(2)共同过失行为,连带责任:甲乙共同抬重,不小心砸伤丙。

(3)共同故意、过失混合行为,连带责任:甲写稿骂乙是私生子,某杂志社觉得市场价值不错而登载。

(4)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又分三种:

①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受教唆、帮助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场合,原则上的单独责任,例外的按份责任;

③在受教唆、帮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场合,原则上的单独责任,例外的按份责任。

注意:以上②、③是《侵权责任法》第9条对《民通意见》第148条的改变。

2.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只有一种: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属于客观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例如:甲 乙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向丙开枪,其中任何一弹均可以毙命丙。

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人又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位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例如:甲乙打猎打中丙,这两人均可能打中,但是究竟是谁打中的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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