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级别管辖主要解决行政处罚决定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纵向分配问题 B.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 【答案】C 【解析】2021年新法将上述内容继续进行了细化,并且分为两个条款进行规定。其第23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在我国执法实践中,大量的违法行为都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也存在由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因此,整体上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第二,该条款在级别管辖上规定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因此,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并没有明确。这也是本次修法过程中留下的一个悬念之一。有观点认为新法没有解决不当限制中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问题。旧《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行政处罚权限定于“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具有领导或指导的权力,对于一些影响重大或涉及地方保护的案件,应该具有直接的执法权,因此,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当限制了中央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根据这一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中央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导致目前一些中央政府部门规章中规定的本部门管辖权面临合法性难题。第三,对于级别管辖的例外规定,不像地域管辖那样进行了拓展,而是维持了“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权限。这表明在级别管辖上的审慎态度。第四,这一条款还应藏着一个宣示内容,即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这本来是职权法定和依法行政原则的题中之义,无论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中都应该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因而起到宣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