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以教育代替处罚 B.没有主观过错不罚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首违不罚 【答案】A 【解析】处罚是最终选择,但是能够通过教育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则应该选择教育手段。在此次新法修改中,很多条款都体现了教育为先的思路。比如《行政处罚法》(2021)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此外,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也体现了教育为先的思想。新法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