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通过公力救济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自助权或自卫权。但这种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也就是指请求权人来不及请求官方机构援助,而且如果不即时处理则其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行使确有困难时,可以出于自助或自卫的目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也可以这样理解,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只有在公力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也就是说,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