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长春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8年度市场主体报告的公告 一、年度报告公示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海关管理企业。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报送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长春市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gsj.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http://jl.gsxt.gov.cn/)、长春市工商局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工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工商机关属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填报。 四、法律责任:尚未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先行补报后再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及时到做出列入决定的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年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实施抽查。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6]97号文件规定,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在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各类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