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 一、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 1.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 对于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如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的最高等别确定。 3. 对拦河水闸、灌排泵站作为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单个建筑物时不再单独确定工程等别,作为独立项目立项建设时,其工程等别按照承担的工程任务、规模确定。 二、 水工建筑物级别 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根据建筑物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级。主要建筑物工程等别是1~5级,次要建筑物工程等别是3~5级。 2. 水利枢纽工程2级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或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3级土石坝坝高超过70m、混凝土坝或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00m时,大坝的级别相应提高1级,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3. 水库工程中最大高度超过200m的大坝建筑物,其级别应为1级,其设计标准应专门研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 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规定为2级、3级,其校核洪水过闸流量分别大于5000m3/s、1000m3/s时,其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5.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划分。 6. 分洪道(渠)、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不低于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造成的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建筑物的规模划分。 8.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相关指标同时分属于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照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于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