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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答案解析—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13页

时间:2014-10-20 18:20:4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13法律顾问考试真题答案解析—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

 
  (五)
 
  红远公司主要产品以外销为主,受金融危机影响,近年产品销量大幅下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的新产品迟迟不能投产,导致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拖欠大量贷款的甲银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红远公司破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
 
  经查红远公司的债务有:(1)欠甲银行贷款2.5亿元,由其母公司红远集团提供保证担保;(2)欠乙公司加工费1000万元;(3)欠丙公司场地使用租金500万元,尚未到期;(4)欠丁公司广告费200万元,红远公司不予认可,人民法院正在审理;(5)与供应商戊公司的购销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81.人民法院受理红远公司破产后,指定中实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B.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C.管理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列席债权人会议
 
  D.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答案:AB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管理人的职责。《破产法》 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 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而非根据需要自 行决定列席债权人会议,因此,C选项叙述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2.中实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对红远公司与戊公司的购销合同,中实清算事务所( )。
 
  A.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B.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将决定通知对方当事人
 
  C.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D.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答案:AC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债务人的财产。《破产法》 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本题的正确ACD。
 
  83.中实清算事务所接管红远公司财产后,审查发现红远公司有下列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有( )。
 
  A.2012年7月13日,红远公司向某中学赠送一批电脑
 
  B.2012年10月14日,红远公司以明显低价销售给某机关一批外销产品
 
  C.2013年1月15日,红远公司对没有担保的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D.2013年2月13日,红远公司对某中心的到期债务进行清偿
 
  答案:BC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债务人的财产、追回权。 《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比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裁定受理,A选项中,红远公司是在一年以前无偿转让财产,管理人无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销;BC选项分别满足第31条(二)(三)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中,2013年2月13日,红远公司对某中心的到期债务进行清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以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84.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确定2013年11月15日之前为债权申报期,下列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红远集团尚未代替红远公司偿还贷款,因此红远集团不能申报债权
 
  B.乙公司被拖欠的加工费可以申报债权
 
  C.丙公司未到期的场地使用租金,视为到期可以申报债权
 
  D.丁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待法院判决后申报
 
  答案:BC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申报债权的范围。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巳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C选项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因此,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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