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一般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B、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的合法利益,既可以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也可以基于财产关系产生 C、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D、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ABCD 【解析】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
A、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债务人转让义务,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D、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 【答案】AB 【解析】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选项C表述错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选项D表述错误。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主物 D、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