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施教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边防或海岛驻守部队军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三、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 四、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学校。 五、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不含同城区内迁移),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父母双方居住生活所在地的学校。 六、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发生变化的(不含同城区内迁移),其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以申请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七、普通高中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八、普通高中学生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九、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附件4),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在《转学申请表》和全国学籍系统中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学。农村完全小学学生转学,还需经所属乡镇中心小学审核同意。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3.学生学籍卡片; 4.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情况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应优先保证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迁入施教区学生的转学要求,因班额过大原因无法接纳的,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应把转学生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同城区内普通高中不能转学。 引进人才、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订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核办。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三十五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三十六条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末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的以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并就读(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必须退学的,应当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其他学籍变动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小学、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三年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6),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同,只是从左到右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7),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