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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页

时间:2015-05-27 10:53:53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外省转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学的学生,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二条 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统一由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等学籍变动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学籍卡片(含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全国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30天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及参加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严格规范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旷课或不参加活动,以及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要及时查明原因,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教育工作,督促改正。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包括学科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科学业评价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要体现发展性的导向和要求。成绩呈现可采用等级制和百分制,小学学业评价采用等级制,鼓励初中学业评价也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具有缓考、补考和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过程性评价原则,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落实自评、互评、教师评等环节,科学、公平、公正地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高中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困难确实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予以留级。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留级。毕业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十三条 留级手续一般在学年末办理。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全国学籍系统完成。

第二十四条 极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级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复)学申请表(附件5)。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毕业班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暂时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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