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当地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