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验证以上三种方案优势:方案一:每月预发6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48万元,减少的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20.85%;(奖金与月工资税率相等) 方案二:每月预发6.5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42万元,减少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25.20%;(月工资税率比一次性奖金税率高于二档) 方案三:每月预发4万元,采用一次性年终奖发放72万元,减少的个税为应纳税税额的14.00%;(月工资税率比一次性奖金税率低于二档)。 根据以上两名员工情况分析,采取月预付工资比一次性年终奖金的税率高二档,是最优方案。 4、建立公益机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们通过建立公益基金会方式,将发放高管的奖金及工资通过捐赠基金会等机构税前扣除,而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等五类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在基金会以员工工资方式或费用方式支取其所得。这种情况明显是以减少税款为目的的,但个人所得税筹划不看过程,只看结果。 5、通过通讯费、交通费等发票实报实销方式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部分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不需缴纳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以,以公司名义为员工购买手机,取得合法发票掩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通过取得交通费合法发票,掩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以减少低收入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