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六大政策 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笔者特别总结了合理应用六大政策可以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1、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所以,公司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缴纳基数不要偏低,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给予员工更高的福利政策,从三种情况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方面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级次,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方面按规定标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可以替换给予的工资薪酬,减少个人所得额,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所以,公司可以适当通过建立职业年金账户,以便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巧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通过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稍微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单位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以下6个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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