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高等职业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规定。 1.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在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所在学校没有组织集体报名的中职应届生,可持学校开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的区招考办设定的报名点报名;中职往届生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招考办设定的报名点报名。其余报名流程与普通高考相同。 2.考生报名时须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考生报名时须选择“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名称及输入该证书编号,最多可选择三种“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的毕业证、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复印件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3.未取得“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且报名参加2016年上半年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及全国英语或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的考生,可先参加高考报名。考生取得这两类考试合格证书后,必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登录报名系统填写证书编号,并将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送至报名点办理审核手续,未办理审核手续的考生将无法填报志愿并参加录取。 (三)残疾考生信息采集规定。 报名参加高考的残疾考生,应在预报名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上填写相应的残疾信息。其中,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还须在报名确认时持本人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向报名点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按市招考办的要求接受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和残疾情况的现场确认和评估(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的报考手续。 1.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广东省常住户口簿(2015年12月10日前迁入方有效)和二代(或三代)身份证,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全户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入户的,还需出示房产证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确认报名手续。 2.考生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阶段学籍材料。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应届生,除具备原省就读学校的学籍材料外,还必须具备在我省就读期间完整的学籍材料,否则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而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3.学籍和户籍同在我市的应届生在领取考生号前必须填写《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核登记表》(附件5),由毕业学校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加具审核意见的《登记表》上报区招考办,区招考办汇总后于2015年12月11日前报送市招考办,市招考办于2015年12月20日前移交市公安局复核。 4.学籍在我市而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市的应届生,其《广东省2016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经毕业学校和区招考办按上述时间汇总后,由市招考办于2015年12月25日前转给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市招生办,并由当地的市公安局进行复核。 5.现户籍在我市的往届生须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表》(附件6),并于2015年12月10日前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和区招考办审核盖章,由区招考办汇总后于2015年12月11日前报送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于2015年12月20日前移交市公安局复核。 (五)考生校核报名信息的要求。 1.考生必须认真校核报名点打印的《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表》,尤其应认真校核考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毕业学校、选考外语语种及选考科目等信息,确认无误后考生签名确认。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表》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2.艺术类考生需认真核对术科省统考(含考试项目)或院校校考的信息,体育类考生需认真核对报考的体育专项项目。 3.考生姓名中无法输入的生僻字使用支持国标大字符集(GBK)的输入法输入,确实找不到的生僻字须用汉语拼音的大写字母代替,并在报名确认时向报名点申请备案正确姓名。2015年12月31日前,报名点应将姓名中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系统的考生姓名、考生号造册连同考生身份证复印件交区(县级市)招考办汇总后报市招考办,由市招考办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4.《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表》一经签名确认,所有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考生基本信息是考生考试、录取以及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考生的基本信息缺失、错漏将造成考生无法在教育部备案,考生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书。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或不认真校对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各教学班班主任应认真检查所在班考生的报名信息,及时指导考生纠正错误信息。 5.报名后户籍有变化的考生,其“户口所在地”信息确认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逾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户口所在地”信息的手续。 (六)借考的办理。 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市参加借考,须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书面同意回原籍参加录取,方可在我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须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招考办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市借考的随迁子女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2.户籍在非高中阶段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如因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应征得学籍学校和借考学校以及所在地的区招考办同意,方可异地借考(详见附件4)。借考考生在市属高校录取时按户籍所在市的政策参加市属高校录取。 3.非我市户籍的往届生(在我市高中学校毕业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考,一律不得办理在我市借考。 借考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由借考区招考办建立。借考区招考办须严格审核考生户口,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网上严格审核借考考生“户口所在地”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