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州教育系统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教育系统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教育系统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认定 1.所学专业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任小学、幼儿园教师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所学专业不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9)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其他条件 1.学校需对初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条件见《教育系统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表》、《教育系统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表》(附件3、4),考核合格方可申报。博士学位获得者,不需要填写《教育系统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表》。 3.教师系列继续教育学分年均72分以上,其中,新教师需提供培训合格证书;非教师系列学分年均72分以上,或者取得相应系列培训合格证书。 4.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人员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或《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中专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