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浙江省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认定 1.所学专业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任小学、幼儿园教师满4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所学专业不符合附件1要求的人员,可按下列条件认定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认定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7)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9)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10)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可认定相应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或《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6)中专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市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驻留学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三、申报受理 1.网上申报。个人或单位通过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网上报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