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资产、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不得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是( )。 A、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B、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其他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C、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 D、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确认的预计负债 【答案】C 【解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