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仓库消防分类检查 一、办公室、休息室 1.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不应低于二级,3.00h的防爆墙,独立安全出口。 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耐火极限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中间仓库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三、中间储罐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甲级防火门。 四、变、配电站 1.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 /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2.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