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和设置要求 一、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二、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的丁、戊类厂房。 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4.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²。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