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标准 1.灭火器基本配置: (1)经对照检查,配置单元内的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经检查,经备案未确定为检查项目的,其灭火器类型与其场所的火灾种类相匹配;经计算,其配置单元内灭火器铭牌上的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规定;每个配置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多于5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lOOm2的,配置l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lOOm2,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3)经核对,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不属于不相容的灭火剂。 2.灭火器配置点及其保护距离: (1)经目测检查,灭火器配置点设在明显、便于灭火器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设置在室外的,设有防湿、防寒、防晒等保护措施;设置在潮湿性、腐蚀性场所的,设有防湿、防腐蚀措施。 (2)经实际测量,配置单元内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不小于本场所相对应的火灾类别、危险等级的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