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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第6页

时间:2014-10-20 18:33:52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3年)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选项B说法正确。在案件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选项C说法正确。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
 
选项D说法错误。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所以,D项中不是“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
 
答案:D
 
考点:涉台文书送达
 
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A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诉讼管辖权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民诉讼法意见》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选项B错误。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选项C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有关级别管理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属于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选项D错误。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因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故我国法院可以依法管辖该案。
 
答案:A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诉讼管辖权
 
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选项B说法正确。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选项D说法正确。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所以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考点: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40.《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类型)
 
【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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