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时间:2014-10-20 18:36:55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2013年)
7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13年)
7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选项A正确。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选项B错误。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之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之前,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另外签署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条约的约束力。
选项C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选项D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75.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A正确。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选项B错误。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D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76.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
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不准许其入境
C.杰克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48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杰克在中国境内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选项A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
选项B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
选项C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选项D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第(二)项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
77.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因此,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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