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解析:《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包括2项过失免责和15项无过失免责,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害;(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2005年) 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考点:国际法律责任 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即有国家不当行为的存在。所谓国家不当行为,是指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对另一国或国际社会所作的侵害行为。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一是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国际义务。 下列行为,通常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它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本题中,甲国在其与乙国缔结的条约有效的情况下,通过国内立法取消乙国公民在甲国根据条约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资优惠,属于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是甲国立法机关作出,可归因于甲国。因此该行为属于国家不当行为,甲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故B正确。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考点:条约的缔结。 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规定,一国表示接受国家条约的约束,通常采取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的方式。该公约第14条规定了以批准接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的方式,其中该条第1款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由此表示。”据此,并根据甲过提倡并一直参与制定的某多边国际公约关于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的规定,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说明其对甲国不产生条约的约束力,既是该公约本身在国家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约束力。可见,D项正确。 评论:本题是单选题,难度不大,运用常识即可应对。 31.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波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 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