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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第5页

时间:2014-10-20 18:26:24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2013年)   56.《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

(2008年·四川)

57.关于古罗马的《十二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十二表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立法成果

B.《十二表法》是在总结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成文法

C.《十二表法》的“十二表”,是指该法的十二个编目

D.《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答案:BC

解析:《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也就是说是罗马国家时期的立法成果,而不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立法成果。因此,A项说法错误。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B项说法正确。

《十二表法》的“十二表”,是指该法的十二个编目,依次是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因此,C项说法正确。

《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因此,D项说法错误。

58.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位时,为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

B.《明大诰》强调“重典治吏”,其中多数条文是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

C.《明大诰》对《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了处罚

D.《明大诰》在当时家喻户晓,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答案:ABCD

解析: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点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59.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答案:ABCD

解析:明清时期刑部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而隋唐时期的刑部有案件复核权。明清时期大理寺掌复核驳正,以及死刑复核。所以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能与隋唐相反。因此,A项说法正确。

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因此,B项说法正确。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因此,C项说法正确。

申明亭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1372)创建的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老人除执掌教化外﹐老人还剖断里中人户争讼之事。可见,老人有调解中间人的作用,在创立之初,申明亭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D项说法正确。

(2007年)

57.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

解析:唐律将十恶罪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罪严厉的刑罚。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律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因为房遗爱犯的是谋反之罪,所以对房遗爱不可以适用八议免于死刑,应判处死刑,不可以赦免,并且不适用自首。

58.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答案:ABD

解析:在中国古代,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著名的张杜律和唐律疏议。而在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著名的是当时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在现代德国,其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在德国根据“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美国法学家的法学作品对法律发展具有影响,但不能说具有立法的意义,因为法学家没有立法权。因此,正确选项为ABD.

(2006年)

63.《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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