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时间:2014-10-20 18:26:24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2013年)
56.《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
2002-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13年)
56.《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
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
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
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
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唐律疏议》。《唐律疏议》中“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的这句话意思就是如果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因其与该同乡的子孙结下仇怨,须移居外乡。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唐律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考虑到天理人情,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情感需要。这种做法既考虑到法律规范的要求,又考虑到实际社会生活,自然体现了唐律高超的立法技术。在确立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下,颇具中国特色,也从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
57.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B.在着重考查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
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查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客观上,春秋决狱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58.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按照罗马私法,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这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B.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并列一直是英国司法的显著特征
C.在法国,判例从来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判决无拘束力
D.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外国法律制度。
选项A正确。在罗马法中,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选项B正确。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征。
选项C错误。就大陆法系而言,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在法国,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选项D正确。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2012年)
56.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 )
A.候
B.隶臣妾
C.弃市
D.鬼薪、白粲
【答案】ABD
【考点】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解析】本题考核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秦汉时期的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和候五种。选项C“弃市”属于死刑,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57.清乾隆年间,甲在京城天安门附近打伤乙被判笞刑,甲不服判决,要求复审。关于案件的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B.应在霜降后10日举行
C.应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会同审理
D.应在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举行
【答案】CD
【考点】清朝时期的会审制度
【解析】本题考核清朝时期的会审制度。清代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其中,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斩、绞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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