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省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通知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2017年11月19日)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查询和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委托中国普法网提供网上查分服务的函》[司考办函(2017)2号],查询考试成绩和在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上午8时起至12月5日24时止。请各位应试人员务必在上述期限内及时自行办理。在网站关闭上述功能后无法查询成绩及打印成绩通知单的,后果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申请范围 在我省报名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360分以上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向报名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次资格申领地应当与报名地一致,不接受异地办理。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自行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地点,按要求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无需到报名地司法局办理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待2018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网上填报申请信息及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但应于2017年12月5日前自行打印本人成绩通知单并妥善保管。 (二)申请方式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人应于2017年11月25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无需自行打印)。 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至29日。为提高现场审核工作效率,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将采取相对集中办理的方式。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当按照网上申请时预约的具体时间,本人前往报名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受理现场申请的时间和地点,请留意报名地司法局的通知或公告。 特别提示: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写网上申请信息,特别注意要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编号、毕业年份、毕业院校等信息,并提前登录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经查询无对应结果的,建议尽快办理学历认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本人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如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遗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加急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提交临时身份证或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识别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原件以供核对身份。申请人必须凭正式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放宽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书。 网上申请结束后,司法部将申请人的学历信息统一交教育部核验,凡未通过教育部核验的,申请人须在现场申请时查询并提交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如已核验通过无需提交),或在2018年1月30日前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