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2017福州司法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公告(闽司公告3号),现就我市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分数核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查询与分数核查 (一)成绩查询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福州考区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 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分数核查 福州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11月23日至12月5日(正常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及成绩单,向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地址: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6层607室,可乘公交车2路、103路、163路、175路、177路、190路、307路到达)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成绩核查无需费用。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核查内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一)申请范围 1、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的福州考区应试人员,应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受理异地申请。 2、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员,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提前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具体办理现场审核的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于12月15日至29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详见当地公告)。 3、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福州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审核手续。 (二)申请方式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人员应于2017年11月25日8时至12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福州考区成绩合格人员应于2017年12月15日至25日正常工作日期间(上午9:00-- 12:00,下午1:00—5:00),到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司法局窗口(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乘公交车22路、53路、121路、177路可到达)进行现场审核,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务必如实填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仔细检查本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年份及毕业证号、学习经历等),毕业证号须填写电子注册号或学校编号,持港澳台及国外学历学位的考生统一填写“教留服认编号”,以免不慎误填导致学历核验不通过。 2、申请人员可提前登录学信网查询本人学历,经查询无对应结果的,应尽快办理学历认证,并且在2018年1月30日前补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认证报告的申请机构是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6层,联系电话:87839705。 (四)申请人员现场审核须提交的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丢失,必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临时身份证,并尽快补办正式身份证。申请人必须凭正式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按照司法部相关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身份证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的照片同一底版的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照片如果丢失,可在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信息时自行下载;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司法部网站和福建省司法厅网站相关公告。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591-83319614;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司法局窗口咨询电话:0591-87270031。 福州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