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征求意见公告第3页
时间:2016-02-09 08:55:59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滥用知识产权,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二章 相关市场界定
第八条 总体原则
本指南所称相关市场,既包括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及其替代品所构成的相关商品市场,也包括所涉及的技术及其替代技术构成的相关技术市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相关创新市场。以上三类相关市场都会涉及相关地域市场,并且地域市场范围可能不同。
知识产权是一种整合在商品或者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要素。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会对上游投入要素市场和下游商品市场的竞争产生影响。例如,两个在下游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上游市场的交叉许可协议,很可能影响下游商品市场和上游技术市场或者要素市场的竞争。为全面评估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的影响,通常需同时界定所涉知识产权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
创新是技术进步和社会福利改善的重要源泉,创新市场是技术市场的上游市场。相关创新市场的竞争影响相关技术市场和相关商品市场的竞争。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可能影响经营者之间的创新竞争,进而拖延或者阻碍商品或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当只考虑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不足以评估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时,还需要界定相关创新市场。
第九条 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包括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及与其具有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该商品既可以是下游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最终或者中间商品,也可以是上游生产特定商品的相关投入要素,如原材料、部件、设备等。
第十条 相关技术市场
相关技术市场包括所涉及的技术及其替代技术。在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时,需考虑技术的特性、用途、兼容程度、许可费等因素,可考察在技术许可费小幅且持久上升时,被许可方可能转向的替代技术。技术的交易通常不受运输成本的影响,地域市场范围可能较大。但是,因技术标准化造成同一技术在不同地域之间不兼容,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可能较小。
计算经营者在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时,根据所涉及技术的许可费收入在相关技术市场总许可费收入的占比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有关专利的许可费信息因作为商业秘密而难以获得,此时,可根据使用该技术生产的商品在相关商品市场所占的份额进行估算,或者根据该知识产权具有的可替代知识产权的数量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相关创新市场
相关创新市场是指经营者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商品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
相关创新市场的界定需考虑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研发所需的投入要素,包括相关资产、关键研发设施、研发成本等,以及具有研发能力和动机的实体数量、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数量、购买者和市场参与者的评价等。
第三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
第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总体规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相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更有可能损害竞争。为了判定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需考察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协议各方是否为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者。根据个案需要,可分别在受协议影响的相关商品市场或者相关技术市场中进行分析认定,有时也需在相关创新市场中进行分析认定。
在判断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是否为潜在竞争者时,需考虑相关各方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进入相关市场的成本、财力、技术条件,以及当前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或者使用其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等因素。
本章所列举的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垄断协议;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垄断协议。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进行分析认定。但是,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有可能对创新和效率产生有利影响,如激发经营者的创新动力,保证和提高商品的质量,促进新产品进入相关市场等,在分析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时,还可从相关市场的竞争是否充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协议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协议是否会促进创新或者提高效率、经营者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合理理由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十三条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固定或者变更知识产权许可费或者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的价格。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价格限制。直接的价格限制包括固定价格,限定最低价,限定最高价,制定推荐价或者指导价,制定带有折扣上限的价格清单;间接的价格限制是指通过提高知识产权许可费率或者增加许可费,使经营者降低偏离所限定的相关知识产权商品的价格的动机等手段,间接地控制该商品的价格。
第十四条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限制使用知识产权的数量及方式,或者对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进行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也包括间接的产量限制。间接的产量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互惠产量限制;通过协议降低增加产量的动机,如随产量的增加而提高知识产权许可费率或者增加知识产权许可费。
第十五条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分割知识产权许可市场或者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的销售市场,以及投入要素的采购市场。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通常表现为地域限制,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使竞争者在特定区域不许可知识产权,以及不生产、不销售或者不积极销售使用该知识产权生产的商品或者与其生产相关的投入要素,或者将特定客户留给他方。
第十六条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限制知识产权交易各方自由且独立从事研发的机会和能力。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被许可方使用其自有的知识产权的能力,以及限制任何协议当事方研究与开发的机会和能力,如不公平地限制对商品或者技术的改进及其为改进所进行的研发。但是,后一项限制是为防止向第三方泄露合作涉及的技术或者保护许可方商业秘密所必需的除外。 |
此文章是由招生考试网(www.zsksw.net)收集和整理! 点击:次
tags: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