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及目录相关文件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85号)第三条关于经营性公墓问题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明确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全文废止。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墓地属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企业销售墓地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殡葬公司取得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使用税问题
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财行便函〔2011〕0001号)第七条关于经营性墓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举办的经营性墓园均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墓地建造后销售给个人的,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性公墓单位占用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其不属于上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该单位将墓地出售给个人后,已售墓地占用的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墓地不属于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