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考生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主考学校也可向考生提供参考选题),经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考生根据选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每一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考生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考生质询。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考生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1、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含及格)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记为A级),80至89分为良好(B级),70至79分为中等(C级),60至69分为及格(D级),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E级)。 2、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在每年的四月底、十月底上报省考办,考试成绩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合格成绩归档后,省考办统一打印并发放课程合格证书。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主考学校和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收取,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严守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第二十八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违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处理办法》处理。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纪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本科院校、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近几年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快速发展及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需要,我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对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简称《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告知成教本科学生,按照本《暂行实施办法》,做好学籍和考籍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确保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同时,各校要做好新旧办法过渡时期的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学位办。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主题词:成教本科 学士学位 暂行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学生处,省自考办,省招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办 2006年9月2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