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向省考办提交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成绩。 7、完成省考办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要建立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建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办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各主考学校应建设一支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九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考委(办)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参与制订本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 3、负责本系统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咨询等工作,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4、按照省考办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场所,协助主考学校组织考生进行实验、实习。
第三章 报名与考核程序、时间、地点 第十条 报名 1、实践性环节(实验、实习等)考核报名条件:考生参加某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应在本门课程的理论课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2、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的考生报名条件:考生一般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3、考生需办理理论课程转免考的,应在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半年前,到所在县(区、市)考办办理相应手续。各县(区、市)考办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原则上一年安排1-2次。各主考学校须在考核前一年6月中旬将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安排报省考办考务科。全年考核计划安排(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等)由省考办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发文通知或通过省考办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持准考证与身份证在主考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应用型专业的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先到业务主管部门、办学院校报名,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办学院校向主考学校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1)考生需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2)须交纳报名费,及相关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省考办指定的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基地。 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性环节的实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计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在制定专业计划时,必须考虑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 第十六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考生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动手能力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考生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考生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实习指导和考核的任务。对考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对考生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答辩小组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