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外国人签证政策问答第2页
时间:2015-05-17 14:12:43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外国人签证政策问答第2页友情提示:
1、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 再次申请可凭介绍信(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派亲属代办,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面见申请人
2、 该外籍儿童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为台湾居民,并持有效上海签发的居留签注的,须提交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该外籍儿童父亲或母亲一方为外国人,并持有效上海签发的居留证件的,须提交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 该外籍儿童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港澳居民或华侨,并持有效《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的,须提供他们的身份证件及在沪6个月以上的《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上述情况,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如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其他相关材料可参考第23号(留学生类居留证件)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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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生儿童类
问题一: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儿童出生在中国,如何申请居停留手续?
答: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儿童出生在中国,父(母)在沪工作的,须在该儿童出生后的六十天内,持儿童出生证明、父母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居停留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办理手续。
问题二:父母双方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公民,儿童出生在上海,但已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申领了外国护照,儿童应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出生在中国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如果该儿童已经在境内申领了外国护照,由于发生了国籍冲突,若其需要出境,可参照第26号告知单办理相关手续。若中国公民一方的父(母)系外省市居民的,请至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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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问题一:持外国护照入境,但仍保留国内常住户籍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签证证件?
答:对于出境时未注销中国户籍,出境后在国外取得外国国籍,并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在申请办理居停留手续时,须办妥相关手续,提供注销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以免因材料不齐无法办理或造成签证逾期。
问题二:外国人护照遗失,应如何申请补办手续?
答:一是外国人护照遗失,须由本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核查情况后,一般于2个工作日后签发护照报失证明。二是外国人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须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并在护照报失证明签发之日起的30日内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妥相应居停留手续。
具体流程:申报护照遗失——获取护照报失证明——申领新护照——至居住地宾旅馆或派出所办理新住宿登记(更改为新护照号码)——根据具体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准备申请材料办理居停留证件。
如外国人护照遗失或失窃后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护照,而是直接向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的,则在补办签证时还需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函件。
问题三:哪些情况下可为外国人办理出境手续提供急事急办?
外国人申请紧急办理出境手续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相关证明,经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急事急办:
1、外国团队成员需紧急回国申请团体签证分离的;
2、外国船员在沪过境申请签证的;
3、外国人遗失护照,需补办签证紧急出境的;
4、外国人出境奔丧或探望危重病人的;
5、其他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签证的。
问题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受理机关?
1、投资者由申请人投资数额最多的投资地公安机关受理;
2、任职者由任职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
3、特殊人员由申请人拟永久居留地的公安机关受理;
4、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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