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点:合同文本的起草 2
合同文本的起草
合同起草概述:合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的起草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标的条款的起草
3.数量条款的起草
4.质量条款的起草
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质量验收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按产品说明书验收、按样品验收以及按抽样验收。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的起草
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包括:(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的起草
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方法因交(提)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买卖合同,由出卖人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受人收货戳记为准;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为准;由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7.违约责任条款的起草
8.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
在一般条款之外,《合同法》分则中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有具备条款的规定。要对应这些规定起草。另外,当事人也可自行约定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定金条款、公证条款等。但自行约定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合同起草人必须熟悉合同法律法规,做到合同条款全面、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才能保证起草的合同更准确、更全面、更公平合理,以更好地维护合同起草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