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8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参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20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56学时、48学时、40学时,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2学时、24学时 ;子课题(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16学时。 本单位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8学时、40学时、32学时,项目组其他成员认定12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主、子课题学时数不重复认定,取最高学时数为准。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省科技厅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七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证书复验结果(合格)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之前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委厅年度人才培训培养规划,由省科技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投入专项经费,依托省继续教育基地,分类开展中高级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委科技工委协助管理的中央驻陕科研院所,凡参加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处,以省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