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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6-04-28 11:09:2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陕西省科技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依

陕西省科技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努力培养造就一支与推动全省科技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省科技厅系统各单位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省科技厅系统内各科研院所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已取得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统一规划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省科技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科技厅人事处)负责省科技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系统继续教育政策、制度、规划的制定以及证书的发放与年审。
 
第八条  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是系统内目前唯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主要承担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各级各类研修班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办理、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系统各科研院所和直属事业单位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按照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灵活的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培训形式,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工作。
 
各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均需在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省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相关备案和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和政策,在职工工资总额、项目改造和开发试验等费用中列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和省科技厅组织的学习、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形式有以下几种: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省科技厅组织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省科技厅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方可在继续教育证书进行上登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应严格考勤,保证参培学时。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学时的相关人员,不得准许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定: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学时数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按照省科技厅批准学习活动时的学时数认定。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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