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海会计中级职称报名时间、报名入口、报名条件等考务安排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8〕1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前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即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即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即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级资格)。 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8年3月12日10:00开始至3月16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8年3月27日10:00开始至3月30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8年8月29日10:00至9月4日24:00时限内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2018年9月8日—9日。中级资格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9月9日(星期日),考试时间为8:30-12:00。 四、报名费用 (一)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二)报考高级资格的人员,免交报名费和考务费,但订购考试用书的,应按要求支付订购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21-63770882、021-63188029、021-63188356、021-63188335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00—17:00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各区咨询服务点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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