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 籍 贯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码 民 族 是否世居海南黎苗回族
所在学校 民族成份
随父或母
本人民族成份是一贯填报
或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变更
家庭住址 省(区) 市(县) 乡镇或街道 村、居委会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系 年 龄 职 业 籍贯 民 族 户籍所在地
(市、县、镇、村委会)
父 亲
母 亲
祖 父
祖 母
外祖父
外祖母
本人所在学校
意 见 经核实, 确为我校(单位)考生,其民族成份为 族,所填信息与学生档案(学籍卡)信息一致。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或
居民委员会或
父(母)所在
单位意见(本栏只在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填写) 经核实, 在我(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居住(工作),其民族成份为 族 ,与考生 是(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民宗委(局)
审核意见
经核查,考生 信息填报属实,民族成分
为 族。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考生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有弄虚作假的,按照考试纪律严肃处理。
2.“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意见栏,只在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
子女关系时填写,由考生民族成份所随父或母的户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现所在单
位,证明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单位留存,两份送考生报考地市县中招办,其中一份由该中招
办录入系统信息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袋,另一份由该中招办按规定时间报送省中招办。
4.考生本人和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须附在表后以便复核。
5.承办单位:各市县民宗委(局)。
附件6
2016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少数民族
自治地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证明表
报考所在市县 准考证号 相 片
(本人所在学校或
单位盖章)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曾用名 籍 贯 政治
面貌
就读学校 身份证号码
户 籍所在地 省(区) 市(县)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父母(法定监护人)情况 称谓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父或母 为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的:
1.汉族公务员□;2.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本人所在学校证明学籍意见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父或母所在单位
证明意见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父母所在工作系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意见
办理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民宗部门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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