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夏职称英语政策调整通知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5〕53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分层、逐步调整的原则,结合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试外语 (一)在县(区、市)、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的人员。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学工作的人员,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群文、律师、公证和文学创作系列的人员。 (四)长期(5年以上)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采矿、煤化工、测绘、勘探、建筑、铁路、桥梁、公路施工和广播电视高山台(站)等野外工作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不含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除高教、党校、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和计划生育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系列以外,其他系列年满50周岁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年满45周岁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塞上英才”工程、自治区“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自治区“313人才工程”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人员;从海外、区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员。 (七)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 (八)组织选派援外的人员。 (九)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申报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十)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或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出国进修一年及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者(其中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十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同等外语考试的人员,出版过外文专著的人员。 (十二)申报副高级职称时A级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十三)升格或者合并到高等院校以及组建为专科院校的教师,转评高教系列同一级别职称的人员。 (十四)从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以及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首次申报职称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 (一)高教、党校、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和计划生育(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上述系列以外的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从事音、体、美教学工作的人员。 三、古汉语和医古文有关要求 (一)申报文博、图资、档案系列的人员可参加古汉语考试。 (二)申报卫生系列中医、中药和民族医药专业的人员可参加医古文考试。 四、有关说明 (一)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人员,一律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二)申报同级别第二职称、套评职称时原外语成绩可再次使用,其他情形的外语成绩只能使用一次。 (三)转评到有外语要求职称系列或调入到有外语要求的地区和单位,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级别外语考试。 (四)降低分数段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五)医古文、古汉语的考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考试合格线为60分。考试成绩的使用要求按照职称外语的条件执行。 (六)隶属于自治区、地级市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所在地在乡镇基层的人员,免考职称外语。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此次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免试人员的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通知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职称外语考试级别一览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