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真题:破产债权 多选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张某代甲公司处理一经济事务,后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关于该张某与甲公司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张某不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的事实,继续处理该经济事务的,张某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B、如果张某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的事实,无必要继续处理该事务但依然继续处理的,由此增加的委托费用不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而应依法申报破产债权
C、如果张某得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的事实,但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张某此时应一律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委托事项,之前已经发生的费用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所以选项A错误。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所以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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