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称计算机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6〕19号)精神,发挥好职称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创新创造创业实践,现就完善本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本市职称评审申报的前置条件。 (一)完善岗位聘任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二)优化职称评价办法。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评审机构可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之一,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察评价办法。 (三)突出业绩评价导向。对于在科技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见附件),乡村教师、基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本市选派援藏、援疆等赴对口支援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应进一步强化岗位履职能力、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际化大都市和卓越全球城市的目标,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国际交流能力和现代化工作手段,全方位提升本市人才的国际竞争力、辐射力、影响力。 (一)发挥行业部门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设置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工作。 (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能力素质培训。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基层用人单位要继续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提升岗位任职综合素质。 (三)将外语、计算机能力考核纳入继续教育内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和考试作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之一,学习时间和考试成绩计入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 三、对古汉语、医古文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本市相关规定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附件 关于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主要表现为: 1.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 5.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培养的; 6.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培养的; 7.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 8.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9.在国际著名的专业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代表性论文,并为国际学术技术界公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