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燃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