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 1、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 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面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 m,且消防车登高面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 m和10 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 m和10 m;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m,且不应大于10 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荷载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建筑,还需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