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的规定 1)易 燃 易 爆 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3)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与固定动火作业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5)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①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超过 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 ②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