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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第6页

时间:2014-10-20 18:39:0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   97.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

 
  选项D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
 
  (2008年)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08年·四川)
 
  98.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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