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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第12页

时间:2014-10-20 18:39:08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13年)   97.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中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其中托收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内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指受托收行的委托,道理托收行直接向汇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所以,A项正确。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所以,B、D两项正确。因为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C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题中,秦某虽然是美国人,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中国法,所以本题真的正确答案是B、D两项。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其在我国只是临时居留,因为其是美国人,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所以本题DE 正确答案是A、C两项。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2002年)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
 
  解析: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国籍原则、领土原则、保护性原则、原则管辖权。其中所谓保护性原则是指在国外犯有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引渡是国家间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国人贾某贪污中国某国有企业驻该国办事处的公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中国利益,对此中国依据保护性原则当然有管辖权,同时如果该行为亦触犯甲国刑律,甲国对其享有属地管辖,可能构成管辖权的重合,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享有的管辖权并不代表管辖权就一定能实现,只有当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或通过国家间的引渡保护性管辖才能实现。法`律教`育网行为人贾某从未到过中国,不可能被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直接拘捕,而如果其同时触犯甲国刑律被其司法机关逮捕,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甲国法院优先对该案有管辖权,中国只能请求甲国引渡,不能派人到甲国去抓人,故选项C错误;但是中国与甲国既无引渡的双边协定,是否引渡就完全由甲国自行决定,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甲国引渡贾某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虽然贾某在乙国也参与伪钞犯罪活动,假设甲乙两国之间存在引渡的双边协定,但依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示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莱进行审判,若以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所以中国通过第三国途径引渡贾某也不可能,选项B错误;另外在刑事司法领域,国际法上尚无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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