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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第16页

时间:2014-10-20 18:33:52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3年)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曲某具有中国国籍,其本国法为中国法。因此,选项B正确。

34.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法律适用。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凭合同并不属于强制适用中国法的合同,所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有效的,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那就适用甲国法。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融资租凭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而本题当事人已选择了甲国法。

选项C错误。合同用某国语言签订不能视为当事人选择适用某国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七)项规定,在贷款合同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应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乙国法)。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十二)项规定,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本题中保证人住所地为丙国,因此应适用丙国法。

35.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帐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据此,我国只规定了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出票地法),而票据关系不同于合同关系,不能当然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题中的出票地为乙国,因此应适用乙国法。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97条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没有说明当事人达成了适用付款地法的协议,因此适用出票地法(乙国法)。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甲国法),如果根据甲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行为地法(乙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适用乙国法。

36.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本题中李某为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因此,其在中国的行为应适用中国法,在定居国(甲国)的行为可以适用定居国(甲国)法。

37.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选项A错误。根据2008年《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第3条,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方格里作为企业的控股股东,非正常撤离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应只由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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