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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第3页

时间:2014-10-20 18:30:37来源:招生考试网(zsksw.net)作者:招生考试网


2002-2013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03年)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解题思路】

1.指出该材料中反映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行政法原则。

2.指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要件与适用条件。

3.指出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利益保护。

乙题:

据报道,在城市建设中,有的政府部门发出有关土地使用的许可证照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城市规划修改等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而撤回已生效的许可。也曾有个别地方的政府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证照过程中确有审查不严的问题,为弥补过错过失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或为了以更高价位将土地出让给他人,而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收回已生效的许可。

请就上述情况,根据行政法有关原则,谈谈你的看法及建议。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解题思路】

思路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观念如何进行现代转化:一方面要看到传统文化的诉讼观有其熟人社会、农耕文明等传统基础,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观念与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有不合适的地方,比如陌生人社会的到来、纠纷解决日益复杂化,因此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

思路二:围绕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其局限性来答题。一方面要看到现代司法程序的重要作用,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另一方面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又不一定要由正式的诉讼来解决,要看到诉讼爆炸的同时也呼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手段。

(2006年)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回答: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

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不少于600字。

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答案及解析:

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与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形成鲜明的对比。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渊源和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包括习惯和法理。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理对民事争议做出妥善解决。与此相反,刑事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不能根据习惯,更不能依据法理从事上述行为。

之所以存在上述分歧,是因为民事活动与刑事追诉活动的性质存在本质的区别。民事活动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对其活动横加干涉。并且,法律具有局限性,不可能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规定得一概无余。在审理新型民事案件时,法律可能会出现漏洞。此时,法官就要诉诸习惯、甚至是法理来求得对该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市民社会生活,才能充分发展每个人的人格。而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甚巨。一不留神,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给个人及其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刑事追诉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发展个人人格,民事活动的规则是多元的,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等。而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刑事追诉活动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切实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解析】本题具有极强的理论深度和难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上述几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事活动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和习惯,而对于法理作为民法渊源和民事活动规则的地位,没有给予承认。这种观点也体现在司法部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该大纲民法部分第一章第三节民法的渊源部分,明确地开列了我国民法的渊源为制定法与习惯。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原则。尊重人权原则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应当使公民能够事先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该怎样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障人权原则要求,刑事追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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